美国婚姻真实性证据:USCIS 政策手册列出的六类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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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美国申请移除永久居民身份上的条件(Petition to Remove Conditions on Residence,表格 Form I-751)时,申请人需要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(USCIS)提供证据,证明当初取得身份的婚姻是真实婚姻。USCIS 政策手册第 6 卷 I 部分第 3 章「Petition to Remove Conditions on Residence」的 A 节「Establishing a Bona Fide Marriage」明确写道:申请移除条件时,申请人必须证明这桩婚姻是或曾经是真实婚姻,并提供相应证据。
政策手册列出的六类材料
同一节的原文写道,婚姻真实性的证据「可以包括,但不限于」(may include, but is not limited to)以下几类:
| 类别 | 原文表述 | 常见的具体文件形式 |
|---|---|---|
| 财产共同所有 | 证明对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的文件 | 不限于 |
| 共同住所 | 显示对同一住所享有共同租住权的租约 | 不限于 |
| 财务并合 | 证明财务资源并合的文件 | 不限于 |
| 子女 | 婚姻中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 | 不限于 |
| 第三方证人 | 了解该婚姻关系真实性情况的第三方宣誓书 | 不限于 |
| 其他文件 | 证明该婚姻并非为规避美国移民法而缔结的其他文件 | 不限于 |
需要留意的是,这个清单在原文中是举例,不是封闭清单。政策手册在这里写的是「可以包括,但不限于」,并且每一项在原文中同样配有「不限于」的措辞,因此并没有把这六类材料定为唯一的可接受证据种类。USCIS 的 Form I-751 说明页也把更细的资格要求指向表格本身的说明文件。
除了这些材料,还要在表格上填哪些信息
政策手册同一节写明,除上述证据之外,申请人在申请中还必须提供以下信息:
- 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配偶或继父母,自申请人取得身份以来的实际居住地;
- 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配偶或继父母,自申请人取得身份以来的工作地点和雇主名称。
证明标准是什么
政策手册 F 节「Standard of Proof」写明:证明符合移除条件资格的证据标准是「证据优势」(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)。USCIS 会根据表格中的信息、提交的文件、记录中的其他信息,以及面谈时提供的证词(如有)来裁定 Form I-751。
申请人还需要出面谈吗
政策手册 G 节写明,提交 Form I-751 的人必须到 USCIS 现场办公室参加面谈,除非 USCIS 免除面谈要求。USCIS 官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考虑免除面谈:
- 官员认为可以仅凭记录作出决定,因为记录中关于婚姻真实性的证据充分,且该婚姻并非为规避美国移民法而缔结;
- 如适用,记录中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符合免除联合申报要求的资格;
- Form I-751、佐证文件或记录其他部分没有欺诈或虚假陈述的迹象;
- 不存在需要通过面谈或宣誓陈述才能解决的复杂事实或问题;
- 不存在导致申请人可被遣返的刑事障碍。
手册同时写明,这些考量适用于联合申报、单独申报请求和豁免申请三种情形。对联合申报,法律规定 USCIS 必须面谈申请人和申请人配偶两人(申请配偶已死亡的情况除外);如果是单独申报请求或豁免申请,则只有申请人本人需要出面谈。如果应到场的一方或多方未出面谈,USCIS 会拒绝该 Form I-751、终止申请人的身份并启动遣返程序,除非申请人证明未到场有正当理由且 USCIS 重新安排了面谈。手册写明,正当理由由 USCIS 按个案判断。
遇到不利信息或涉嫌造假时会怎样
政策手册 H 节写明,如果 USCIS 发现与婚姻真实性有关的不利信息,会给申请人机会在面谈中、或在回应补件通知(Request for Evidence,RFE)或意向拒签通知(Notice of Intent to Deny,NOID)时提出反驳。申请人提出豁免或单独申报请求时,该机会只提供给申请人本人。申请人若能推翻不利信息、且没有其他未解决的资格问题,USCIS 会批准申请;无法推翻则拒绝。
I 节写明,如果 USCIS 判断该婚姻是为规避美国移民法而设计,会签发 RFE 或 NOID,并给申请人机会反驳在案证据。若回应不足以推翻记录中的不利信息,且 USCIS 仍认为该婚姻是为规避移民法而缔结,则会拒绝该案。
军人与联邦政府雇员的情况
政策手册 D 节写明,通常申请人与申请配偶必须在取得条件永久居民身份满2 年前的 90 天窗口内联合提交 Form I-751。但如果申请人、申请配偶或继父母因公务军令或政府命令而驻扎或部署在境外,则相应申报期限要等到该人员返回美国或不再在役后才开始;同时写明,他们也可以在 90 天期限开始后的任何时间、于在役期间提交。
对于适用的军人,政策手册写明 USCIS 会把军人相关证据视为支持婚姻真实性的有力证据,这类证据同样「可以包括,但不限于」:填写受抚养人姓名的 DD-1172-2 表格、受抚养人的军人身份与特权卡、支持入籍申请的海外任职证明 DD-1278、明确写明配偶与子女姓名(如有)的永久调任命令副本、把受益人指定在军人团体人寿保险保单上的证明、军人团体人寿保险相关证明、以受抚养人名义办理的军人医疗保险单据、显示配偶与子女(如有)居住在军事基地或营区住房的文件、军人医疗保险的 TRICARE 医疗身份卡、显示家庭分离津贴或家庭津贴分配的薪酬单、遗嘱或最后遗嘱,以及军人紧急资料记录副本等。适用的非军人美国联邦政府雇员适用与军人相同的政策与程序,证据可包括政府签发的旅行命令副本、政府身份证件副本(如 PIV 卡或凭证)、政府签发的工资单或 W-2 副本、显示来自美国政府实体付款的银行对账单,以及 APO、FPO 或 DFO 邮寄地址。
时间与递交要求
政策手册写明,申请人无论是否身处美国境内都可以提交 Form I-751;但如果在递交时在美国境外,须与申请配偶及受抚养子女一同返回美国以符合面谈要求,除非面谈要求被 USCIS 免除,并需符合生物信息采集要求。
关于期限,政策手册写明联合提交的 Form I-751 必须在申请人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第二周年前紧接的 90 天期间内提交。如果逾期联合提交,USCIS 会判断未及时提交是否有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;申请人与申请配偶应在初次递交时同时提交逾期说明和佐证材料。手册写明,单纯忘记递交,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,一般不构成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。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:住院、长期患病、家庭成员去世及哀悼、近期生育、法律或财务问题、照顾他人、严重家庭紧急情况、工作承诺,或家庭成员在美国武装部队服现役。
Form I-751 页面的「When to Apply」一节另写明:条件永久居民的绿卡自取得条件永久居留身份之日起 2 年到期;如果没有及时申请移除条件,可能失去条件永久居民身份,甚至被遣返。联合申报的,须在绿卡到期前紧接的 90 天期间内提交;以子女身份单独提交联合申请的儿童,可以随时提交,甚至可以早于绿卡到期前的 90 天期间。
如果在没有及时正确递交的情况下提交 Form I-751,条件永久居民身份会自动终止,USCIS 会寄送一份通知说明未移除条件,并通过寄送「出庭通知」(Notice to Appear)启动遣返程序;在听证中,申请人可以查看并反驳对其不利的证据,并需要证明自己符合条件永久居民身份的要求,而 USCIS 不需要证明其不符合。
常见问题
这六类材料是必须全部准备吗?
政策手册在这一节的原文是「可以包括,但不限于」,属于举例性质,手册没有写明必须逐项齐备。手册写明的是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明婚姻真实性的证据,而证据是否足够,由 USCIS 按 F 节所写的证据优势标准在个案中判断。
军人或联邦政府雇员的家庭有什么不同的材料可用?
政策手册在 D 节写明,军人和非军人联邦政府雇员的相同政策与程序同样适用,并分别列出了军人相关证据和政府任职证据的举例,同样是「可以包括,但不限于」。
补件通知和面谈是必须的吗?
政策手册写明补件通知或面谈可能发出其中之一或两者都会,取决于初次递交的证据是否充分;面谈要求原则上必须到场,但 USCIS 在列出的情形下可以考虑免除。
资料来源
- USCIS 政策手册第 6 卷 I 部分第 3 章:Petition to Remove Conditions on Residence(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,查阅日期 2026-10-14)
- Removing Conditions on Permanent Residence Based on Marriage(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,查阅日期 2026-10-1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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