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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 K-3 签证:递交 I-130 后配偶来美的另一种方式

资料核对日期:

美国公民为身在境外的配偶递交 I-130 之后,可以再递交一份 I-129F,让配偶以 K-3 非移民签证来美国等待 I-130 的审批结果,配偶的子女则走 K-4。这条路确实存在,但很窄: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(U.S.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,USCIS)的 K-3/K-4 页面写明,I-130 一旦获批,受益人就不再符合 K-3 或 K-4 的资格,因此美国国务院(Department of State)很少签发这两类签证。

这条路为什么很少走通

USCIS 页面在同一节里给出了原因。

  • 目前 I-129F 的审理时间往往与 I-130 的审理时间相当。
  • I-130 获批后,受益人不再符合 K-3 或 K-4 资格,国务院因此很少签发这两类签证。
  • 页面写明,想比较两份表格的审理时间,可查阅 USCIS 的案件审理时间(Check Case Processing Times)页面。

也就是说,K-3 的作用是让配偶在 I-130 尚未批下来时先入境等待;一旦 I-130 先批,这条路就自然关闭了。

谁符合 K-3 和 K-4 的资格

类别 USCIS 页面列出的条件
K-3(外籍配偶) 与美国公民结婚;是美国公民为其递交的 I-130 的受益人;寻求入境美国以等待 USCIS 对 I-130 的决定
K-4(配偶的子女) 未满 21 岁;未婚;是其为之递交 I-129F 的 K-3 申请人的子女

页面对配偶用的是「可能符合(may be eligible)」,对子女用的是「可能符合」,不是「一定符合」。

申请步骤

以下顺序按 USCIS 页面的「Applying For the Visa」一节整理。

  1. 先向 USCIS 递交 I-130(Petition for Alien Relative)。
  2. 按 I-130 页面「Where to File」一节找到正确地址寄出。
  3. 之后你会收到 I-797(Notice of Action),表明 USCIS 已收到 I-130。
  4. 再递交 I-129F(Petition for Alien Fiancé(e))。
  5. 按 I-129F 页面「Where to File」一节找到正确地址寄出。
  6. I-129F 可以与 I-130 同时递交,也可以在 I-130 之后递交。
  7. 如果在 I-130 之后递交 I-129F,附上 I-797 的复印件,以证明 USCIS 已收到 I-130。
  8. 为配偶申请 K-3 而递交的 I-129F 不收费用。
  9. 把配偶的子女列在为配偶递交的这份 I-129F 上。

为配偶的子女申请 K-4,不需要另外递交 I-129F 或 I-130。但页面同时写明,子女要申请绿卡,你必须先为其单独递交一份 I-130;而要形成符合条件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,你与配偶结婚时该子女必须未满 18 岁。

两条审批路径的结果不同

如果 USCIS 先批准 I-130,或与 I-129F 同时批准

USCIS 页面写明,这种情况发生在绝大多数案件中。此时配偶及子女不再需要 K-3 或 K-4 签证:获批的 I-130 送达国务院后,移民签证立即可用,配偶及子女应申请移民签证,以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寻求入境美国。

页面还给出一个后果:由于此时 K-3 和 K-4 已不可用,K-4 子女只有在当时已有一份获批、并已送达国务院的 I-130,才能与配偶一同移民。

如果 USCIS 先批准 I-129F

USCIS 会把申请送交国务院。配偶需要向国务院递交非移民签证申请。页面写明,申请 K-3 或 K-4 时不需要递交 I-864(Affidavit of Support),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美国期间不会成为公共负担。

停留期限与延期

K-3 持有人入境后,美国国土安全部(DHS)给予 2 年停留期,一般不能在美国境内转换成其他非移民签证类别。

K-4 持有人的停留期为 2 年,或到其 21 岁生日的前一天为止,以较短者为准;年满 21 岁时身份失效,一般也不能在美国境内转换其他非移民类别。

关于延期:

  • K-3 或 K-4 持有人可以在授权停留期届满前 120 天内向 USCIS 递交 I-539(Application to Extend/Change Nonimmigrant Status)。
  • 要符合延期资格,须证明 I-130、I-485 或移民签证申请仍在审理中,或说明在 I-130 获批后未递交 I-485 或移民签证申请的正当理由。
  • K-4 持有人的延期申请必须与其父母 K-3 身份的延期申请一起递交。
  • USCIS 对 K-3 和 K-4 持有人的延期以 2 年为单位批准。

工作与旅行

持 K-3 或 K-4 入境美国后,持有人基于其身份自动获得工作许可。要取得工作许可的证明,可以在入境后的任何时间递交 I-765(Application for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);也可以改为递交绿卡申请,再基于这份待审申请申请工作许可,即使 K-3 或 K-4 身份已经过期也可以。

旅行方面,K-3 和 K-4 持有人可以临时出境。返回时可以用 K-3 或 K-4 签证申请入境美国,不需要回美证(advance parole)——除非返回时 K-3 或 K-4 签证已过期且你有一份待审的 I-485;这种情况下,回美证必须在离境前获批。

从 K-3/K-4 转绿卡

K-3 和 K-4 持有人必须有已获批的 I-130,才符合申请绿卡成为合法永久居民的资格。可以在任何时间(包括 I-130 待审期间)递交 I-485(Application to Register Permanent Residence or Adjust Status)。

  • K-3 持有人只能基于与为其申请 K-3 身份的美国公民配偶的婚姻申请绿卡。
  • K-4 持有人只能基于其 K-3 父母与为其申请 K-4 的美国公民结婚所形成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申请绿卡,并可能受益于《儿童身份保护法案》(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,CSPA)下的某些超龄保护。

关于绿卡有效期:

  • K-3 持有人在 USCIS 批准 I-485 时已与美国公民配偶结婚满 2 年的,绿卡有效期为 10 年。
  • 结婚不满 2 年的,本人及 K-4 子女将成为条件式永久居民,绿卡有效期为 2 年。
  • 解除条件需由本人(及子女)与美国公民配偶在绿卡到期前 90 天内递交 I-751(Petition to Remove Conditions of Residence)。

身份自动终止的情形

K-3 持有人的授权停留期在以下任一事件发生 30 天后自动终止:

K-3 持有人 K-4 持有人
USCIS 拒绝或撤销为其递交的 I-130 其父母的 K-3 身份终止
USCIS 拒绝其 I-485 USCIS 拒绝或撤销为其递交的 I-130
国务院基于 I-130 拒绝其移民签证申请 USCIS 拒绝其 I-485
在成为合法永久居民前,与美国公民申请人的婚姻因离婚或婚姻无效而结束 国务院基于 I-130 拒绝其移民签证申请
— 年满 21 岁
— 在成为合法永久居民前结婚

强迫婚姻与法律依据

USCIS 页面写明,如果你认为自己身处强迫婚姻、面临强迫婚姻的风险,或被强迫为配偶递交申请,可访问其「强迫婚姻(Forced Marriage)」页面了解可选方案。

该页「Legal Reference」一节列出的法律依据包括:INA 101(a)(15)(K)、INA 214、INA 216、INA 245,以及 8 CFR 214.2(k)、8 CFR 245、8 CFR 274a.12。

常见问题

递交 I-129F 需要交费吗?

不需要。USCIS 页面写明,为配偶取得 K-3 签证而递交 I-129F 的,不收取费用。

I-130 已经批了,还能走 K-3 吗?

按 USCIS 页面的说明,不能。I-130 获批后,受益人不再符合 K-3 或 K-4 资格;获批的 I-130 送达国务院后,移民签证立即可用,应走移民签证路径入境。

K-3 持有人在美可以工作吗?

可以。页面写明,持 K-3 或 K-4 入境后基于身份自动获得工作授权;如需证明文件,可在入境后递交 I-765。

K-3 身份会自动失效吗?

会。页面写明,在 I-130 被拒或撤销、I-485 被拒、移民签证申请被拒,或婚姻在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前因离婚或婚姻无效结束时,授权停留期在该事件 30 天后自动终止。

K-4 子女需要单独递交 I-129F 吗?

不需要,但必须列在为配偶递交的那份 I-129F 上;此外,子女要申请绿卡,仍需为其单独递交一份 I-130。

资料来源

本文是配偶团聚帮根据上述官方页面整理的非官方中文说明,不是任何政府机构发布的内容,不构成移民或法律意见,规则以官方页面最新版本为准。